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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决定的意见
一、在第一条第一句后加上“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一句。
二、将第六条“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中的“资料”两字删去。
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建立创业资金”改为“设立创业资金”。
四、将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序号对调。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经市、区、县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当事人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中“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转化”改为“与本单位协议进行转化”;第(二)项第一句中“与单位协议不成的”改为“与本单位协议不成的”;将“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还单位”改为“年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还本单位”;第二款改为“职务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支持 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增加“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内容,并将其列为本条的第三款。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经单位同意”改为“经本单位同意”。
八、将第十六条第一款改为“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股份形式的企业出资入股的,其股份可占该企业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五;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非股份形式企业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改为“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
十、将第十九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原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依序调整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中“及其他法律、法规”改为“及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