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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1 生效日期: 2003-10-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综(2003)64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北新区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工程适用于在松北新区内所有单位及建筑物。


    第三条 大型住宅小区、工业企业、大专院校、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设施和机关团体办公楼等,可自行配套建设中水工程设施,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凡未自行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单位或建筑物,一律由松北新区管委会统筹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相关单位和建筑物应按规定缴纳中水工程配套费,并在建筑物设计中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建筑给排水设计。


    第五条 冲厕、冲洗地面、浇洒道路、洗车、绿化、建筑施工、冲灭冲清、消烟除尘和景观用水必须使用中水。


    第六条 中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使用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 中水水源

    第七条 优先选择优质杂排水作为中水水源,包括冷却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冷凝水、游泳池排水、洗衣排水、水箱水池溢流水、给水处理滤池的反冲洗水和雨水。


    第八条 医院污水不宜作为中水水源。严禁将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污水作为中水水源。


    第九条 各工业园区以园区为单位分别设置中水站,园区内工业企业的污水、废水排入中水站统一处理。污水中含有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应自行设置污水处理站,其产生的污水须经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园区排水管道。


    第十条 工业园区内非工业企业应自行设置污水处理站,其产生的污水须经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三章 中水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 中水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标准。


    第十二条 中水工程处理后的水质,根据其用途应分别达到以下标准:
? (一)用作建筑用水和冲厕、浇洒道路、绿地用水、洗车用水、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 (二)用作观赏化和娱乐性景观环境等景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
? (三)用作食用作物、蔬菜浇灌用水的,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 (四)用作采暖系统补充水的,应达到相应使用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中水工程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其中的最高标准要求。

第四章 建筑中水设计

    第十四条 凡建筑物排水流入中水站并接受中水站中水的,其建筑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公共建筑物室内排水应采用污、废水分流制,一是冲厕、公用厨房用水,必须先经化粪池、隔油池等处理后方可排入中水站;二是优质杂排水,可直接排入中水站。
? (二)建筑物除设给水管道外,必须设置中水管道。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 严禁将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联接。


    第十六条 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或楼面内。


    第十七条 中水管道外壁应涂色并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有明显区别。


    第十八条 中水管道的水池、水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和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绿化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等取水口应加锁,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应定期对中水水质进行监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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