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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3 生效日期: 2000-05-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府[2000]5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推动科技进步,加快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事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市人事局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营造引进人才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人才到中山工作。

  第四条 本市主要引进如下几类人才(以下统称各类人才):
   (一)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二)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技术人才;
   (三)具有技术与管理专长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四)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具有中级职称和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五)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突出人才;
   (六)其他紧缺急需的人才。

  第五条 对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户口实行准入制度,允许先入户,后就业。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和工资总额的限制,由用人单位向人事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增编、增人、增资报批手续。

  第七条 对回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其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八条 调入本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后,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来本市,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调入本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其子女的入学入托,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就近安排。已取得国(境)外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定居,其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适用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有关规定。来本市短期服务的留学人员,其子女需在本市学校借读的,教育部门应及时予以落实。

  第十条 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本市工作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实行人才聘用制度,由本人申请经市人事局认定后,发给《人才聘用证》。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本市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
  (一)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
  (二)在应聘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本市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训培养工作,本市在土地规划、使用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所开展博士后的联合培养工作。对进站博士后的住房和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企业负责。创造条件吸引出站博士后留在中山工作。市人事局协助企业解决博士后配偶就业安置和子女入学入托以及户粮关系。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外来投资企业的政策,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工商注册、税收等政策咨询,以及信息、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到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工作服务关系后,其回国的国际旅费可由用人单位提供。

  第十五条 公派留学人员或访问学者回国后,选择在我市工作的,由市人事局与其原工作单位联系办理调动手续,其工龄可将在国外学习的时间与出国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回国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到本市工作并定居,企事业单位可适当给予安家补贴。

  第十九条 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由市人事局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获得这一称号的科技人员享受国家给予的政府特殊津贴。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秀拔尖人才和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到我市进行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和技术攻关,并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贡献奖”,对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科技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突出贡献和业绩的科技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时间等限制,由企事业单位向市职改部门申报,或由市职改部门向省职改部门申报,破格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预备专家周转房,帮助解决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紧缺急需的高级职称科技人才的临时住房困难。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本市工作的留学人员再出国或因公出访,市公安、外事等部门优先办理手续;对需要经常到香港澳门从事学术、技术交流与经贸活动的留学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多次往返通行证。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员工因公出国接受培训、学术交流,可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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