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佛山公路公司设立预制场生产加工水泥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30 生效日期: 2000-04-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0]234号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公司设立预制生产加工水泥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发[2000]032号)悉。省局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 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 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因此,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公司作为电湛高速公路某合同段工程的承包人, 其设立预制场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并运往现场安装,应在移送时在当地征收增值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