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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30 生效日期: 2000-04-3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198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7号)转发你们,该文附件一、二所列的名单中无深圳市企业,请知照。 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3月12日 ·财务字[20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开发。
二、企业缴纳的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三、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机床企业名单及年返还税款额度、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四、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二、数控机床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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