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0年4月29日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武警六支队等部队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罗发[2000]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通知》(深府办[1996]46号)的有关规定,对武警六支队等部队办理税务登记问题,应由税务登记分局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对未按文件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的,由登记分局进行查处、限期催办。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有关税收的征管,包括个人所得税、出租房产应纳的房产税等,由征收分局统一负责。此文件请登记分局、各征收分局复印交本单位辖区内的军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