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价[2000]85号
各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我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和《关于管道煤气初装费增容费问题的函》(穗价函[1999]200号)文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非小区住宅管道煤气初装费,由市煤气公司向业(用)户按照多层建筑3000元/户、高层建筑3500元/户的标准收取。
二、小区住宅管道煤气初装费,由物业公司(开发商)向业(用)户按照多层建筑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高层建筑最高不超过3500元/户的标准收取。小区管道煤气增容费,设计、施工、安装费实际费用超过向业(用)收取的初装费标准,其差额部份由开发商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中,不得向业(用)户收取。
以上小区、非小区管道煤气初装费均未含热水器安装费,如业(用)户需安装热水器,加收300元/台安装费用。
三、小区住宅管道煤气初装费收费发票,原则上由物业公司(开发商)开出,如业(用)户需要煤气公司发票报销的,可由煤气公司开出,但发票金额不得超出以上收费标准,超出部份由煤气公司向开发商收取。煤气公司应与开发商协调好,避免产生矛盾。
四、今后政府部门对该项收费如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