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0]13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国税函[1999]949号)(见附件一)对我局的受权,经审核,同意广东发展银行1999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90万元。其所属分支机构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二)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行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一、国税函[1999]949号
二、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