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3]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南昌市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南昌市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搞好执法检查,是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和中纪委二次会议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为搞好这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执法检查,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以《建筑法》、《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许可制、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内容,以纠正建设工程不按法定程序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克服松劲、厌战情绪,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边查、边改、边处理的原则,把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建章立制结合起来,实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二、整顿的范围、内容和工作目标
这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执法检查,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所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纳入工程所在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执法检查之列,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解决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关键性问题。
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执法检查,主要对2003年在建(含新开工)工程,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或1000平方米以上各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及施工、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建筑业(含装饰、装修)各类施工企业、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格把住市场准入关。
1、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进行检查、清理无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
2、清除四无建筑业企业(即无资金、无技术人员、无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无办公地点)。
(二)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
1、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其规划审批情况。
2、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大招标监督力度,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严格实行工程招标告知制度。
1、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招标工程不按规定实行招标“告知制度”;应邀请招标工程不按规定报批实行邀请招标;应公开招标工程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在工程招标时,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或者弄虚作假,搞“明招暗定”的行为。
3、纠正和查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项目不进入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行为。
4、纠正和查处行政领导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干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正当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四)纠正和查处不按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的行为,严格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制度。
1、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登记手续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性条文行为。
3、纠正和查处竣工工程不实行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制度的情况。
4、纠正和查处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处理、上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行为。
(五)对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治理,按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用品及设施进行检查,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检查及巡查工作作为日常工作来抓,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抓好安全防护用品的打假工作,对流入我市施工现场的密目网、安全帽、漏电保护器等进行抽检,对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清理出施工现场。
3、重点审查悬挑式脚手架,整件提升式脚手架、塔吊、人货两用电梯、物料提升架等,对达不到要求的进行整改或停止使用,如整改还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罚。
(六)取缔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不按规定承发包、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任务的行为。
1、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弄虚作假或不具备施工条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
2、取缔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而从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单位,查处越级、超范围承揽工程及监理业务的行为。
3、纠正和查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采用挂靠他人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
4、纠正和查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不采取措施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七)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执法检查,实现的工作目标。
1、新的工程项目开工要做到八个百分之百,即
①按规定应该实行招标的工程全部实行招标“告知制度”;
②应该实行招标的工程全部实行招标;
③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全部公开招标;
④应实行监理的工程选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⑤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使用;
⑥应实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全部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⑦应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⑧应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2、在建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查清,采取了有效的纠正和防范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处理。
3、规避工程招标“告知”,规避工程招标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或消除。
4、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做到凡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建设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拟新开工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预颁发施工许可证,城市规划部门不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5、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作出严厉处罚,而且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三、方法和步骤
这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执法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9日―6月19日)
1、6月9日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招标代理单位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执法检查的内容要求,对2003年在建工程(含新开工工程)逐一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在自查自纠后,6月19日前要向项目主管单位所在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及自查表。内容包括在建工程概况、自查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防范措施等。
3、对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招标代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资质年检或资质换证时予以处理,对在抽查中查出的问题,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二)组织检查、处理阶段(6月19日―7月9日)
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招标代理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项目分管范围组织重点检查和处理。各县、区应在7月20日前向市纪检监察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查处理的书面报告。
(三)建章立制及总结阶段(7月20日-7月30日)
1、针对查出的问题,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我市建筑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对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鉴于这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执法检查涉及的工作面广、工作量大的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党委书记、主任刘建洋任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杨俊峰,市建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郑炜,建委副主任周雷,建委纪检书记甘钧,市规划局纪检组长成时配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郑炜兼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池建林、市规划局杨元首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6个组,即:1、综合组,组长:赵铁堆;2、纪检督导组,组长:池建林;3、规划检查组,组长:杨元首;4、施工企业检查组,组长:李友水;5、质量安全检查组、组长:万文浩;6、建筑市场检查组,组长:熊德辉。检查人员从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抽调。
(二)工作要求
1、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
2、所有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招标代理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统一纳入单位注册地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执法检查之列,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接受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3、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执法检查,要贯彻边查、边改、边处理的原则,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在市组织抽查被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4、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执法检查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不断总结经验,同时,对所属管理机构是否依法行政和执法的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5、在查处违法违规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实行听证制度的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有关人员党纪、政纪的处分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6、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电话,对于举报电话记录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并认真核实和依法进行查处。(市监察局举报电话:3885328,市建委举报电话:3884166,市规划局举报电话:6829490)
市监察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