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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 2000-03-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0]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交通厅。交通厅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全省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交由交通部统一管理。
  2.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地方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二)转变的职能
  1.除国家、省的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原由交通厅直接管理项目的评估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2.除国家、省的重大科技项目外,原由交通厅直接管理的科技项目成果鉴定、评审、评奖、推广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3.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交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的政策、法规,拟订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省际和省内跨市旅客运输管理以及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负责政府拨款的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负责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收费站(点)的管理;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无线电管理。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对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和调控,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公路、水路有关交通战备工作。
  (五)组织公路及其设施建设、维护,在“费改税”实施前负责公路规费稽征;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运政管理;负责公路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汽车维修、检测、汽车租赁、公路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六)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内河救助打捞、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制订交通行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监督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
  (八)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工作;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值班、文秘、督办、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组织。
  (二)政策法规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法制工作;负责组织拟订交通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工作和重大政策的起草、立法规划计划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交通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厅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综合规划处
  拟订交通行业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负责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省投资以及利用外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收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布局规划及审批审查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战备、救灾等综合管理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制订交通行业财务、审计规章制度和交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管理交通经费、专项资金、预决算、外汇、信贷以及利用外资有关的财务工作;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基建处
  负责交通基本建设综合工作;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交通基建行业规章、标准、规范、定额;组织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交通大中型项目概算、预算、初步设计审查和上报审批工作;组织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管理;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维护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市场平等竞争秩序。
  (六)公路运输管理处
  拟订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运输;负责组织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并提出使用意见;负责交通公路稽查站的管理;负责公路运政管理;负责跨省和省内跨市运输车辆的运力投放及线路的管理;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负责公路客货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辆维修、检测、汽车租赁、公路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维护公路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七)水路运输管理处
  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水路运输;负责组织征收水路运输管理费并提出使用意见;负责水路运政管理;负责跨省、跨市、涉外水运企业和船舶运力投放及航线的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港口、水路运输服务、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引航的行业管理,维护水路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科研、教育体制改革;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并促进成果推广;管理交通行业技术标准、计量和规范工作;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无线电管理;指导交通行业中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九)外经处
  办理交通行业引进外资、合资、合作经营和直属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等有关业务;参与有关单位引进项目的立项研究;协助办理厅驻外机构有关业务工作;开展对外交通合作与交流。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交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交通工种技能鉴定、等级考核工作;管理国外智力、人才引进工作;为出国出境人员办理有关报批业务。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事项;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统战、共青团、工会、妇女、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直属单位政工干部职称评审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交通厅机关行政编制71名,事业编制3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全省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交由交通部统一管理以后,原由省交通厅及省港监局承担的船舶检验管理职能是否随交,须根据船检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由交通部与省政府另行商定。
  (二)根据交通部与省政府签订的协议,引航管理职能与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分离后移交给地方港务管理机构,由省交通厅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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