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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9 生效日期: 2000-03-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0]19号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文化厅。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家文物局下放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2.原由新闻出版局承担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市、县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
  2.将市、县电影放映经营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省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六)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七)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八)管理直属文化事业单位。 
  (九)负责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和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化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文化产业与法规处牌子) 
  组织拟订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厅重要文件、报告;研究、草拟文化事业地方性法规、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厅机关行政事务,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调研、信息、提案议案、档案、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文化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和实施文化经济政策;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监督、指导文化系统财务工作,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负责文化统计工作;管理基建、房产等工作。 
  (三)艺术处 
  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拟订并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指导艺术创作、生产以及直属艺术院(团)的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协调、指导重大文艺活动。
  (四)文化市场处(与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
  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动态,参与草拟地方性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工作;承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文化处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订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推进图书馆间的协作与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城乡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对外文化联络处(港澳台文化事务处) 
  管理对外文化工作,拟订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文化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系统外事工作;办理文化艺术出访团体的审批、报批、签证手续和涉外、涉港澳台地区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核、审批业务工作。 
  (七)文物处(挂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参与起草、编制文物博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法规,负责全省文物保护,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指导、监督重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开发利用等业务;指导文物、博物馆的业务建设;承担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文化艺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人才、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艺术教育、人才培训和文化科研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审计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监察、纪检和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5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25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电影的发行、放映由文化厅管理;电影的生产、制作由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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