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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1 生效日期: 2000-03-21
发布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函(2000)60号

市有线广播电视台,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地区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广州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台在未加入省网之前,收视费继续维持在每月每户14元。

  二、有线电视分机的初装费、收视费一律不得收取。居民住宅同名同址的初装费及收视费均按一部电视机的收费标准收取;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等集体用户的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制定。

  三、因用户原因申请移机的,移机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元/户。非因用户原因移机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四、其他有关规定按省物价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厅粤价(2000)18号《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地区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附:粤价(2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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