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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 2003-06-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3)50号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黑价联字[2001]28号文件的函》(黑劳社函[2003]71号)收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28号)经过2年的实际运行,收费标准基本符合实际,保证了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研究,同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按照黑价联字(2001)28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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