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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5 生效日期: 2000-02-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珠府[2000]21号

为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并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全面执行国家、省支持和扶持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高新区将主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重点扶持信息产业中的软件、数据通讯与网络和生物制药两个行业。

  2、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各园区(基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内经济开发建设,集中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

  3、设立高新区发展顾问委员会,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发挥其在制定高新区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作用,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4、采取灵活的方式和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级人才,特别是在国外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曾在国外高科技企业工作过的留学人员,利用多种方式鼓励其为高新区服务。 在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在区内所办企业,可享受本规定重点扶持行业特别优惠政策。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亦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凭护照可申请在高新区注册企业。留学人员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创业基金支持。 留学人员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并可将出国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上,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的子女、配偶、父母可随同申请入户,并免交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并且在考试录取方面可享受归国华侨子女入学规定的优惠条件。 在高新区工作的海外人才,可申办珠澳两地车牌。

  5、在高新区内创办企业和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技师以上人员,且在区内企业任职一年以上,可办理调入珠海市区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其配偶、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手续。

  6、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高新区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大学科技园等。

  7、给予高新区内企业相应的往返港澳通行证签注指标,并可直接申办出国(境)证件。 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骨干可参加经贸团组出访,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外事部门办理手续。

  8、市政府对高新区的建设投入2000年不低于8000万元,并在5年内保持每年不低于10%的速度增长。

  9、市政府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所有支持经费,高新区及区内企业和项目所享受的份额不低于总经费的50%。

  10、市中小型企业创业和科技型贴息贷款基金及其它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金,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倾斜,保证其使用份额不低于50%。

  11、市政府拨专款1000万元设立高新区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其增值部分用于高新区招商引资活动。

  12、高新区内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99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属于地方收入或分成的,五年内由财政全部返还高新区,用于高新区的建设。

  13、赋予市科委和高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权。凡由市科委及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国家及省市的各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14、高新区内的企业均可享受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5、区内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企业,地方税收部分前三年先征后返还,后八年返还50%。

  16、高科技企业可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不高于原价10%的残值后,加速折旧。

  17、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费用(不包括各项允许计提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亏损企业不按此方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8、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项目投产后,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可按投产后三年中效益最好的年度利税计算,从新增利税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年税利在20万元以下的提取5-8%,2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1-3%,可在计税年度税前列支。

  19、园区用地实行下列优惠: 园区内科技项目,尚未评定等级前均可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项目地价标准定价收取;项目投产后,经验收产品或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或者产品属于我国替代进口项目、填补国内空白的,按国际级科技项目的地价标准重新计价,原先已收取的超过重新计价之差价部分,返还用地单位;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或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从该项目达到标准之年年终,可给予减半退还已交地价。 土地批租方式:园区内所有工业、仓储、科技项目,均可选择采用出让制、年租制的批租方式。 选择出让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给予五年内分期付款的办法,首期支付地价款限定为30%。对投资额较大,科技水平较高的项目,首期付款限定为15%。 选择年租制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仓储、科技项目的租约期可达到50年,最低不少于10年。并且可按当时已核准的地价计算,实行按等额方法缴纳年度土地租金,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需要,可随时申请改为以出让方式获取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临时方式使用土地的工业、仓储、科技项目,可批准其使用期限2-10年,用地单位每年交纳临时用地年租金。 工业、仓储、科技项目用地,七年内给予免交城镇土地使用费(税)的特别优惠。原先已在园区内的项目,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年起计,享受同等待遇。

  20、高新区内的企业原则上免交市及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确有必要的收费,需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并由园区代收。 园区内免收用电用水新装增容费,电价和水价比区外现行价下浮20%。

  21、鼓励境内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及其他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技术成果折资入股进区创办企业。

  22、对入区企业,除烟草、医药、石油、汽车等国家专控项目外,只要有资金、项目,允许先核准登记,发营业执照副本,半年内补齐资料后,再发营业执照正本。允许首期注册资本到位率不低于50%准予登记(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

  23、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人士)来园区兴办企业,其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25%的,可注册为内资企业。

2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时,可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协助解决。 
  (1) 重点扶持的产业;
  (2) 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的海外人才。
  2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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