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市地税函[2003]60号
江西江凯齿轮有限公司:
赣州市人民政府转来你公司呈报的《关于要求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申请报告》已收悉,经调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三条的规定,原县级赣州市人民政府对你公司承诺的有关免予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优惠政策不符合现行税收法规,应予纠正。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因此,请你公司给予理解并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入库工作。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