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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的事项
  (一)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三)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停业时间在半年以内(含半年)的,到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征收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时间超过半年的,到国税局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手续。纳税人应于停业期满前15日到办理停业的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
  (五)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国税局申报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简称认定登记);认定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消费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认定登记。
  (六)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认定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或认定登记,或者停、复业的,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10日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关于按期申报纳税的事项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查无下落又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10日内仍不改正的,将被列入“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名单张贴在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
  咨询电话:
  税务登记分局:2266874 罗湖征收分局:2432245 蛇口征收分局:6676220
  盐田征收分局:5552302 福田征收分局:2402959 宝安区局:7785261
  南山征收分局:6663853 海洋石油分局:2402753 龙岗区局:883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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