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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28项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4 生效日期: 1999-12-24
发布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1999]238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并经12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市属八个部门自定的28项收费,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公安部门(2项)
  (一)防火责任人任命书费
  (二)消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费

  二、公用事业部门(4项)
  (一)遗失服务资格证和营运声明广告费
  (二)出租车经营权竞投押金和手续费
  (三)外资营运企业管理费
  (四)属下企业管理费

  三、劳动部门(4项)
  (一)压力容器焊工审证费
  (二)工龄审核年审、确认书费
  (三)锅炉工验证费
  (四)连续工龄审核费

  四、司法部门(1项)
  公证管理费

  五、卫生部门(5项)
  (一)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
  (二)个体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三)卫生制度工本费
  (四)食品广告许可证费
  (五)药品许可证发证评审(年审)费

  六、建设部门(10项)
  (一)电梯监理费
  (二)扶梯质监费
  (三)房地产买卖申请表格费
  (四)房地产买卖会同工本费
  (五)房屋交易退办费
  (六)委托书认证费
  (七)房屋安全检测费
  (八)房屋验算费
  (九)房屋重置估价费
  (十)房地产中介资质登报费

  七、工商部门(1项)
  广告经营许可证年检费

  八、小汽车定编办(1项)
  小汽车定编综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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