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计价调字[2003]28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计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3]3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做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这次全国性的开展价格专项治理工作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开展专项治理的意义,引导和督促有关部门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治理工作任务。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力度,我委成立纠正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计委副主任兼省物价局局长王平同志任组长,省计委价格调控处、商品价格管理处、收费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省物价检查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价格调控处负责。
二、界定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的文件依据
1、省计委《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3、省计委《关于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3)25号);
4、省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调字[2001]65号);
5、省计委《关于印发<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价调字[2001]64号)。
三、在自查自纠阶段,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部门或当地各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做好“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填写工作。省直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情况报送省计委价格调控处(邮编:330046,联系人:蔡贵庭,联系电话:0791--6256386)。
四、在重点复查阶段,我委将组成复查组对省直有关单位和各设区市及部分县(市)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收费或价格执行单位积极配合,确保复查工作按时完成。
复查的主要内容是:
1、市、县(市)两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和制定价格的文件,包括:函件、会议纪要、审核批准的申请报告等;
2、市、县(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3、制定或调整列入中央、省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举行了听证会。
4、收费或价格执行单位的执行情况。复查的执收重点部门有:公安、交通、教育、医疗、劳动、人事、工商、建设、城市管理、环保、计生、垄断行业等。
具体复查方法为:一是听取越权定价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汇报。二是核对自查自纠“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及纠正文件等。三是对照发文登记册,复查1998年5月1日以来所有的价格业务文件。四是对照收费许可证颁发底册,随机确定一定数量(市级25个以上、县级15个以上)的单位,调取收费许可证和3--5个执收单位的原始收费票据和账册进行复查。五是复查组及时向当地或有关单位反馈复查发现的疑问和问题,并提出整改的建议。
五、在整改与跟踪阶段,各级价格主管对确认的越权定价文件,责成由制定文件的部门以清理文件的形式,发文宣布停止执行。对于地方政府的越权行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议当地政府进行纠正。对问题严重,纠正不力的地方,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对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我委将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保证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六、专项治理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定价工作的建议,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要从制度上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于8月10日前将当地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情况及附件的附表二、附表三一并上报我委价格调控处。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