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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赣县土地征用储备开发公司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4 生效日期: 2003-04-04
发布部门: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市地税函[2003]49号
赣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赣县土地征用储备开发公司有关收费项目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赣县地税发[2003]26号)收悉。经我局调查研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及《赣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及划拨管理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0]6号)中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必须使用江西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并列入财政预算。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请你局根据以上规定,确定该公司每项业务的性质,据以计征营业税;土地收益金暂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应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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