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计收费字[2003]288号
新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考加试物理化学实验操作收取考务费的请示》(余价字(2003)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赣教中招字[2002]3号)文件精神。鉴于你市教育部门已具备可实行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的能力。同意你局自行制定中考加试物理、化学实际操作考务费的试行标准,执行范围在市直和县(区)城区中学实行。
二、由于中考加试物理、化学实验操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希望你局在综合考虑补偿考务费用、减轻考生负担的基础上,认真测算并合理核定具体考务标准。
三、你局据此制定的中考加试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务费,仅限于你市试点期内。全省全面实施中考加试物理、化学实验操作后,以全省统一制定的考务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