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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26 生效日期: 1988-07-26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88]157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特殊物资(以下简称特资)安全、准确、迅速地转运,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大连口岸进出口的特资,其转运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口岸管理委员会是组织协调了管理监督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口岸特运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大连市公安局及铁路、港口公安部门负责对特资转运转车辆、库房的安全检查,以及对转运工作人员和其它特资转运安全保卫事项的审查。警卫部队负责对特资转运现场的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

  第五条 特资转运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对未列入计划的急需转运特资,二百吨以下的由大连口岸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二百吨以上的由口岸特运办公室报请交通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特资托运单位必须按转运计划备货,其托运明细表 和有关单证,应在计划装船的五天前提交给口岸特运办公室和承运单位,并应承担整个转运过程的技术处理。

  第七条 特资存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存放特资的库房、场地须专用,并须没有防火、防爆设施。库房、场地内不得留有其它酸、碱、油脂及易燃易爆物质。
  2 特资存放必须牢固整齐,严禁侧置倒放和超过规定高度。
  3 易燃、易爆的特资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准露天存放。
  4 性质相抵触的特资不得混合存放。
  5 包装破损或沾有污物的特资,未经整理不准存入库房、场地。

  第八条 特资转运应使用固定的泊位、站台和装卸场地,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装置。

  第九条 转运特资使用的船舶、车辆和装卸、电力等机具设备,必须符合技术、安全要求,作业中应按规定留有安全系数,装载不得超高、超重,不得超速行驶。在港外的运输特资车辆,须加盖蓬布封牢,并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条 特资转运应由固定的装卸、保管、运输、押运和技术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新增加的转运人员,须经公安部门审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一条 特资转运中发生异常情况或事故时,参与转运的技术人员和押运人员,应采取救急措施,严密封锁现场,立即向市公安局,口岸特运办公室和托运单位报告。特资转运中发生的重大事故,由口岸特运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特资转运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妥善保存特资资料,不得泄露特资转运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口岸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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