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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部分主干道临街建筑进行装饰美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31 生效日期: 2003-03-31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字[2003]6号

长虹大道、浔阳路、滨江路及两湖沿路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一二三四朝前奔、争先进位谋崛起'的统一部署,决定以长虹大道、浔阳路、滨江路和九江宾馆至状元楼沿湖临街建筑为重点,全市各沿街道进行装饰美化。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1、各有关单位自行对临街建筑进行装饰美化设计,统一审批后自行施工,长虹大道由市政府统一设计后交各业主单位自行施工。
  2、临街建筑底层商业门面取消封闭卷帘门,更换为玻璃门。
  3、临街建筑立面墙按设计要求改为各种颜色的外墙漆及外墙涂料(建议使用高档外墙涂料)。
  4、临街建筑的木制窗和钢窗改为铝合金或塑钢窗。
  5、临街住宅阳台及窗户的防盗网不能突出墙面。
  6、改造临街住宅无烟灶台,将排气扇更为排烟管道。
  7、临街建筑的空调室外机位置尽量统一。
  8、临街部分建筑装饰设计要根据建筑现状原则上'平改坡'。
  9、沿路所有店面挂牌、灯箱广告的设置要相对统一协调并由业主出资自行制作安装。
  10、公建建筑(办公、商业等),要求安装泛光顶灯亮化、住宅建筑顶部都应予亮化。
  11、拆除沿街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
  12、对沿街单位围墙院落拆墙透绿。

  二、进度安排
  此次装饰美化工程时间安排如下:
  1、4月1日至4月10日将文件精神通知到各有关单位或个人。
  2、4月11日至4月20日沿路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装饰美化设计,并将设计方案交各辖区街道办事处。
  3、4月15日至4月30日审查美化方案后返回。
  4、4月20日至5月31日各业主单位组织施工。
  5、5月31日至6月10日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三、组织机构
  长虹大道和沿湖大道临街建筑装饰美化工作由浔阳区政府和庐山区政府组织实施,浔阳路装饰美化工作继续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市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财政局、电视台、九江日报社、工商局、供电局、电信局要协同组织单位及时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尤其是供电局、电信局等管线单位应在沿街整修装饰同时把各类管线规范疏理。

  四、保障措施
  1、此次临街建筑装饰美化工作是实施'一二三四朝前奔'的一项重要任务,所涉各单位、建筑业主、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服从指挥,及时完成。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
  2、
  此次临街建筑装饰建设费用由各业主单位承担。区所涉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对于已进行房改的临街住宅可由原住房单位申请,经市房改办审批后,从房改资金中划拨相应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原住房单位承担。对临街的危困企业,区政府统筹考虑。可采取先借资,在盈利后扣还的办法,力争不留死角。
  3、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动作迟缓、借故拖延时间的单位、部门或个人,报社电台要及时曝光、通报。
  4、对于不按设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对临街建筑进行装饰美化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属财政拨款和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扣划相应的资金到浔阳区财政局用于该单位临街建筑的装饰美化。
  (2)凡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扣划其主管部门的资金到浔阳区财政局用于临街建筑的装饰美化。
  (3)凡属无主管部门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市、区工商局负责上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落实美化装饰所需的经费。
  (4)市公安局、执法局要加强对辖区政府及市、区街道有关部门工作的支持,以保障该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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