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住房修缮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02 生效日期: 1988-04-0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大房局发[1988]97号


房屋修缮工程公司
  现将局研究制定的《关于领导干部住房修缮范围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的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领导干部住房修缮范围的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住房的管理与维修服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副局长以上领导干部(含同级离休干部,下同)、老红军及相当于这一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居住的直管公房,由市房屋修缮工程公司负责管理维修服务。

  三、对领导干部住房的修缮,要贯彻“保证安全,合理修缮,优质服务,适当改善”的原则。对老红军、离休干部,要坚持优先服务。

  四、对领导干部住房的修缮,要有计划地进行。实行查勘、设计、预算、列项、审批、施工验收等计划维修程序。根据财力、人力、物力,分别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按计划维修、逐步实行轮修制。对漏雨、漏电、下水堵塞,天棚墙面脱落和其它危及居住安全的应急维修项目,要坚持随报随修。
  领导干部确因住房拥挤,需要改建、扩建房屋的,在房屋结构允许,有关部门同意,不影响邻里关系的情况下,按申请要房办理审批手续。修缮公司负责施工。新增住房面积,由房管部门实行经租管理。

  六、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而要求新增加设施的项目,视为特殊修缮项目。对特殊修缮项目要严格控制,确属必要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副局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包括离休后享受市地级待遇的)和现任正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有条件的可以安装以下设施:(1)一室铺设地板;(2)没有暖气设施的增加暖气设施;(3)坐便器;(4)浴盆、洗脸盆;(5)卫生间墙面1.5米高贴磁砖、地面铺马赛克;(6)厨房煤气台、及其上部45公分墙面贴磁砖。
  2.市委常委、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副市长以上领导干部、老红军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领导干部,除第1项设施外,还可设:(1)双层窗;(2)每室设一付纱窗;(3)厨房设排气或换气扇;(4)设窗帘盒;(5)居室可设日光灯;(6)五年粉刷一次房屋。

  七、对五、六两条所列修缮项目的工程费用,领导干部属于企、事业局、总公司和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增设的一切设施,调换房屋时不得拆除毁坏。由于使用不当而损坏,影响使用的,由住户承担其费用。

  八、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准动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装修住房(如装修天棚、壁纸、特殊灯具、铝合金门窗和喷涂、铺地毯、胶塑地板等)。

  九、市房屋修缮工程公司,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住房的管理和维修服务,要坚持修缮原则,严格修缮范围,既要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加强业务建设。又要分片包干逐级负责,坚持应急维修,随报随修和走访回访验收制度,保证维修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十、对领导干部住房修缮范围的暂行规定,在执行中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总结完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