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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献血办《九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3 生效日期: 2003-03-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九府厅发[20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市无偿献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订的《九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九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江西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本市的市情,制定《九江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


    第三条 九江市'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18次、13次、8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 九江市'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用于奖励连续两年超额完成无偿献血计划任务的单位。


    第五条 九江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六条 九江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为60%以上的县(市、区)。


    第七条 对无偿献血量达到1000毫升者,本人因需,可终生免费用血,并颁发证书,通报表彰。


    第八条 评奖材料由各县(市、区、山)献血办报市献血办统一审核,报市献血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第九条 全市无偿献血表彰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全市'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的获得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献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驻市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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