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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01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88]43号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7)55号)和《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1987)55号文件精神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87)117号)精神,深化我市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国营商业体制改革
  1、为鼓励企业扩大经营,对没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用税后留利和自有资金扩大营业面积(包括仓储、加工厂房设施),新增加的利润,可比照税前还贷政策执行。没有还贷任务的,留给企业。已经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按合同规定执行。
  2、国营商业、饮食服务业,可参照小型企业租赁经营办法,分别选择一两个中型企业进行集团或全员租赁试点。全员租赁,全体职工都要拿一定数额的抵押金。企业经营正常将抵押金用于商品流通资金;企业出现亏损用抵押金抵补;企业盈利按比例分红。全员租赁企业的经理,要通过民主选举产业。租赁单位要同主管部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并由公证部门公证,承担法律责任。
  3、要充分发挥国营批发企业对稳定市场、繁荣经济的主导作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储备制度。所需资金由银行核定,并保证供应,财政给予贴息。储备贴息的商品暂定为:食盐、食糖、小苏达、火柴、肥皂、洗衣粉、蜡烛、白布、棉花、化肥、农膜、农药和防汛物资储备的元钉、铁线、草袋子。储备数量、时间、贴息金额,每年初由市财政分别同商业、供销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防汛物资的储备,由市防汛指挥部提出计划,贴息从防汛费中列支。
  4、建立提取商品损失准备金制度。批发企业按商品销售额提取千分之三,零售企业提取千分之一点五,用于残损变质和冷背呆滞商品处理。提取的商品损失准备金允许跨年度使用。
  5、商业企业的仓储、运输设施在保证正常商品储备和运输的前提下,有余力的可以向社会开放,所得收入按20%交纳所得税,80%留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6、对经济负担较重的商、饮、服等小型企业,人均税后留利达不到三百元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仍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营业税。对交职工住宅动迁扩大面积费有困难的企业,允许税前列营业外支出。
  7、建立生产经营发展基金制度。企业要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连同国家减免税照顾的收入一起列入企业发展基金。减免税照顾的收入,一律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
  8、以上办法,粮食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
  1、改善供销合作社领导体制。针对目前领导体制存在的问题,对现行的理事会、监事会改组为社务管理委员会进行试点,并逐步将试点的范围扩大到未换届的其他基层社。凡拟成立社务管理委员会的,未到换届期的可以提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修改社章社规,选举产生管委会成员,管委会成员原则上不脱产。管委会以例会形式实施集体领导,供销社主任由管委会聘任。
  2、县以上供销社要尽快办成真正的经济实体。一方面实行行业管理,另一方面搞好经营服务。
  3、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点是搞活基层社。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有的可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承包经营。小型企业应以租赁经营为主,大中型企业应以承包经营为主。中型零售企业也可以搞集团或全员租赁试点。
  4、农村供销合作社要以基层社为依托,联合专业户和其他联合体,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编织、加工、销售等各种专业生产服务合作社,促进生产、流通、服务的有机结合。
  5、关于国营商业改革的一些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市体改委 市财贸办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商业局 市供销社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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