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调整《沈阳市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01 生效日期: 1988-07-01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1988]65号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扩大教育经费来源,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将《沈阳市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沈政发(1986)66号)中规定的教育费附加率提高到百分之二。即《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废止,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