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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7 生效日期: 1999-11-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粤办明电[1999]197号)等文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涉及农民负担的主要项目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问题
  1999年至2001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含教育费附加)三年不变,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要定死一个数,三年不追加。对今年超出标准部分已经收取的,能退的要退,不能退的在下年度抵扣。各县要统一确定提留统筹费的最高限额。对少数标准偏高的乡镇,要进行削减;低于最高限额的,不得提高。乡镇统筹费要按照规定由乡镇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报帐制”,严禁使用单位自己建帐管理。要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防止平调、挪用统筹费。

  二、农村教育其附加费问题
  农村教育费附加属于乡镇统筹项目,由农户承担。禁止在中小学生就学中收取,原来未开征教育费附加的地方,需开征的,应按1997年预算标准,从低收取。农民承担的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乡村两级办学,不能上调县(市、区)使用。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5号文件规定,暂停审批农村教育集资一年,农村学校不得收取建校费,不得强行统一校服。农村中小学收费,要严格执行省定项目、县定标准的原则。全省从2000年起取消民师统筹费。

  三、农民建房收费问题
  农民使用本集体土地建房(每户一处),经批准的,交纳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精装本20元体,简装本5元/本。对农民自愿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发给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允许收回证书工本费。取消向农民建房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各种名目的项目,如报建费、管理费、补偿费、土地垦复金等,一律不得收取。对拆旧建新的,除需要换证的可按规定收取换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结婚登记、生育服务办证收费问题
  农民办理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只交纳工本费。结婚证精装本每对夫妇收9元、简装本2元;生育服务证每证3元。任何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婚育等学习资料费、保证金、敬老基金、纯女户基金、计生合同公证费等其它费用。
  婚前检查只在有条件的农村实行,并按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硬性附加其它检查项目。

  五、外出务工办证收费问题
  农村农民外出务工办理就业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只交纳工本费。就业卡每证2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每证5元。不得向农民收取输出临时工调配费、流动人口管理费、保险金,不得搭售书刊。不是当地劳动部门组织介绍的农民外出务工,劳动部门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

  六、“达标活动”问题
  停止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活动。改造薄弱学校、公路建设等不得向农民摊派钱物。农民捐资办公益事业的,一律遵循个人自愿原则。

  七、生猪购销税费问题
  生猪购销税费收取应严格按省政府粤府[1999]54号文执行,即收取总额每头控制在70元以内,当地原规定低于70元的,不得提高。农民与生猪收购者交易生猪(包括在屠宰点),任何部门不得加收购批差和批零差。

  八、农村电价问题
  农村住宅到户电价在今年内必须降到每千瓦时1元以下,3年内降到每千瓦时0.79元,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除农民购买自用电表外,不准向农民集资、收费。

  九、水利水费问题
  水利工程提供的农业用水价格,要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受益原则,逐步调整到位,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水资源费和堤围防护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收费。

  十、木材税费问题
  (1)农业特产税,严格按税法规定收取,征收对象是木材生产者或木材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2)增值税:按销价(不含税)13%计,再扣除购进价的10%,所得数为实际征收额,征收对象是木材经营者。
  (3)城建税:该税以实际交纳的木材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市区按7%计征,县城或县属镇按5%征收,乡村按1%征收。征收对象是木材经营者。
  (4)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计收,征收对象是木材经营者。
  (5)育林基金: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10%计收,征收对象是木材收购经营单位。
  (6)更改资金(维简费):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5%计收,征收对象为木材收购经营单位。
  (7)林业保护建设费:每立方米5元,收费对象是木材经营者。
  (8)木材采伐许可证费:每证1.5元,收费对象为申请采伐的单位或个人。
  (9)木材运输证费:每证1.5元,收费对象是木材经营者。
  (10)森林植物检疫费:按货价2%计收,收费对象是调运木材的单位和个人。
  (11)市场管理费:凡进入指定市场交易的,按成交价的1%计收,收费对象为木材经营者;不进入市场的,一律不交纳市场管理费。取消向木材经营收取的科技教育治安基金。其它非省定收费的项目,如公路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防火消防基金、护林费、还林费、乡镇区管理费、养老保险金、资源费、承包砍伐审批费等一律不得收取。山林保险费,采取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投保。
  原中央和省已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暂缓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恢复收费或变换名称收费。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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