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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0-17 生效日期: 1987-10-17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87]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
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促进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贯彻“开放、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以集中指导、多家经营、互利有偿为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出口等。


    第四条   技术市场可采取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开办常设技术市场等多种形式进行交易。


    第五条   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的技术,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技术,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效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科学教育委员会是全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技术商品服务机构的审批、技术合同的登记,以及情况综合和统计等项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科委是本地区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上款所述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大型技术商品交易会的举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到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工作,加强对技术交易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九条   技术交易实行合同制。交易双方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使用全市统一的《技术合同书》。
  技术商品服务机构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以归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出让方应到技术合同签订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登记,并享受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经过登记的技术合同履行后,技术出让方应到合同登记部门办理提取酬金审批手续,银行凭酬金审批表批准的金额付给现金。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公证或鉴证的技术转让合同、异地技术合同和价款较高的技术合同,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确定公证或鉴证。其他技术合同实行自愿公证或鉴证。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技术商品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技术商品服务机构应有明确的经营内容和服务方向,有相应的科技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有必要的资金和设施。


    第十四条   成立全民事业性质的技术商品服务机构,需由市编委批准。成立企业性质的技术商品服务机构,须经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技术商品服务机构必须在国家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价款支付、分配和税收



    第十六条   技术交易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其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总付或分期支付,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企业一次总付属于生产性技术项目交易价款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以分期摊入成本,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实行在技术实施后由新增利润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成支付的(提成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可在税前列支。接受技术开发贷款的,可用该项新增利润在税前还款。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技术交易价款,可在核定的专项资金及其有关开支项目中列支(含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


    第十八条   促成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可以从该项成交额中收取3%~5%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技术出让方可从交易项目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酬金,支付给直接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其中,技术转让项目可提取15%以下;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咨询项目、技术服务项目可提取10%~15%;向贫困地区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提取的酬金可按上述比例增加5%。
  上款比例内的酬金不列入该单位奖金总额。


    第二十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与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收入税后归本人所有。
  科技人员利用其工作(教学、科研)条件,经本单位同意,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其个人所得酬金不得低于该项目净收入的30%,其余部分列入单位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个人转让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可委托本单位或中介方办理合同手续。此种项目转让收入按规定纳税后,受委托单位或中介方可从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余下全部归技术成果发明人。


    第二十二条   单位技术交易的净收入扣除按规定提取的酬金后,其余部分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科技发展基金50%,集体福利基金30%,奖励基金20%。


    第二十三条   技术出让方提取的酬金超出本办法第 十九 条规定的部分,应缴纳奖金税。


    第二十四条   个人在科技交易中的所得应计入本人总收入,按章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技术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无证经营和危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技术权益或弄虚作假使他方蒙受经济损失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科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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