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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药、兽药经营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1 生效日期: 2003-02-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市府字[2003]19号

市农业局:
  报来《关于要求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赣市农政[2003]l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l、关于农药经营行政审批事项。根据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第18号令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改条款精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的行政审核程序已全部取消。据此,市政府原在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时确认给你局直管的章贡区、黄金开发区两专业大市场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核权,均依照部令自然消失。
  2、关于兽药经营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兽药经营许可审批权仍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规定,鉴于你局提出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同意取消你局的该项行政审批。
  上述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章贡区、黄金开发区两大专业市场的农药、兽药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交由所在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管理。
  望你局加大对全市农药、兽药市场的行政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积极推进全市相关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OO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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