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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核定宁都县梅江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0 生效日期: 2003-02-1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计收费字[2003]122号

宁都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宁都县梅江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2]61号文精神,本着确保贷款桥梁还本付息的原则,经赣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测定,现将你县梅江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通行宁都县梅江大桥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军车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军队的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两吨以下(含两吨)的车辆,不分省内外车辆,每趟5元;
  2.两吨以上的车辆,不分省内外车籍,每吨次5元;
  3、摩托车(含轻骑、简易农用车)每趟次2元。

  三、收费年限
  宁都县梅江大桥收费年限20年,自200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如遇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提前结束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已收取的费用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收费单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待收费站竣工并经省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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