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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旗制作发行和加强国旗使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9 生效日期: 1999-09-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9]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目前我省在国旗的制作、发行、使用方面存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经销渠道缺少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旗制作、发行和使用的管理,确保国旗产品质量,维护国旗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广州中华工艺装饰实业公司、佛山得声工艺有限公司为国旗制作企业,由省技术监督局颁发《国旗制作定点证书》。定点企业凭证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准经营范围。其他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国旗生产制作。国旗制作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二、指定省内各新华书店为国旗发行单位,由县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国旗定点发行证》,有关发行单位凭证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准经营范围。从2000年1月1日起,无国旗定点发行证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国旗经销发行业务。省外生产的国旗,须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考核认可的国旗质检机构抽检合格,才能在我省指定发行单位销售发行。

  三、省技术监督局要对指定国旗制作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责令生产单位停产整顿,收回已发行的不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由省工商局注销其国旗制作经营项目。各级工商行政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旗发行、销售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销售非法制品,对违反规定,无证生产、销售国旗产品者,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国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挂和使用国旗的监督管理,并落实具体监管部门,对违反规定升挂和使用国旗者,要责令其纠正。

  五、本通知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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