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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3 生效日期: 1999-09-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9]8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已原文印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社保局、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贯彻执行。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有关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部署,是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重大举措,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抓好此项工作,确保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的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发到广大干部、群众、离退休人员手中,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各市人民政府应分别于本月13日、30日将最近的实施情况报省劳动厅,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民政厅、财政厅、社保局,由省劳动厅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省政府: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示,我们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贯彻意见。请示如下:
  一、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 将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30%,目前原则上略高于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也作相应调整,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下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及粤发[1998]11号文件和粤府办[1999]2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精神,继续贯彻“三三制”的筹资原则,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在预算中优先足额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督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和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规定,加大征缴力度,保证新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督促企业按规定落实自筹资金,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由本企业负担;亏损企业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凡经核实有能力自筹资金而不落实的企业,相应扣回财政补助和社会筹集资金,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确需“兜底”的资金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下岗职工较多,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在当地财政打足预算的基础上,省级财政予以适当的补助。省属国有企业所需保障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解决。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暂不调整。今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已作调整的地区,本次调整应相应冲减。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后,要继续按规定向再就业服务中心划拨基本生活保障金社会承担部分。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的地区,将收支情况报省社保局,由省社保局提出综合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要严格掌握和界定“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凡在企业破产、停产、改制、裁员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根据劳办函[1997]159号文件规定的精神,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标准高于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也视同领取一次性的安置费,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个别地区原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与国务院、省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国务院和省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今年已作调整的,本次调整应相应冲减。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要覆盖全省,个别未达到全部覆盖要求的地方,要采取措施立即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和粤府[1997]92号文件精神,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要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为主的方式上来,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安排,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资金的落实。对目前仍采取财政、单位或街道分别负担资金的地方,对单位和街道落实资金确有困难的,要降低分担比例,由各级财政“兜底”,切实落实保障资金,保证贫困家庭人员的基本生活救济。
  对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困难家庭,只要是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条件的,都应按照国家规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救济范围。对部分中央、省属企业较集中并困难家庭较多的市,提高标准所增加的开支,省财政将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增加的养老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参考机关离休人员养老金增长情况相应调整,部分地区企业离休人员待遇偏低的,要在这次增加离休人员养老金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性补充保险办法,适当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待遇。增加离休人员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地按地方性补充保险办法自行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15%调整,各地可对实施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倾斜,以解决早期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可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地方政府按筹集基金的规定自行解决。
  省、市两级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对部分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不多的困难地区,其企业人员增加养老金所需的资金要适当给予调剂补助。对于不按规定上缴省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省不予调剂补助。

  三、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目前,各地已按规定一次性补发完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今年6月底以后新发生的拖欠,各地必须尽快自行解决;统筹项目之外的养老金或补贴不列入这次补发范围,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关于指导企业合理调整工资
  根据中发(1999)12号文件和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在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后,我省决定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抑制垄断行业企业工资过快增长。一是适当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保持三条保障线与最低工资的合理关系,具体标准另行通知。二是抑制垄断性行业企业工资过快增长。对平均工资达到当地企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尤其是垄断性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其工资增长幅度。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社会保险、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务必于今年9月15日前将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的资金、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保障对象的手上。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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