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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关于省内用粮企业购买陈化粮资格审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3 生效日期: 2003-01-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粮食局江西省工商局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工商局:
  为加强对陈化粮购销处理监管,制止陈化粮倒卖,建立陈化粮从销售到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制度,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五部委《关于印发〈陈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精神,现就我省用粮企业购买陈化粮资格审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买主体
  省内酒精、饲料等工业用粮生产企业,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为具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主体。
  二、购买陈化粮的基本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精、饲料等工业用粮生产企业;
  2、酒精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0.5万吨以上,饲料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3万吨;
  3、近两年生产运营正常,无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誉好。
  三、申报材料
  申报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
  4、企业近二年的酒精、饲料销售报表,上年度酒精、饲料实际生产用粮情况。
  四、审报和认定程序
  1、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5份,报所在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后,共同实地察看企业的生产状况,认真审核企业的有关材料;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共同核发《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附件2,一式三份)。购买陈化粮企业资格认定书一年内有效,并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向购粮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寄送《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确认通知书》(附件3)。
  五、加强陈化粮使用监管
  1、获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要与省粮食局签订责任书(附件4),承诺严格遵守陈化粮处理的各项规定,保证做到所购陈化粮只限用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和倒卖原粮、陈品粮和合同书。对有上述行为的,立即由省粮食局和省工商局取消其购买陈化粮资格。对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企业凭资格认定书购买陈化粮后,必须在5日之内向所在地粮食局、工商局报告,并在货到之后到所在地粮食局和工商局认定盖章。认定书才能继续有效。
  3、企业在购买陈化粮时,必须标明购买数量,并由销粮单位在资格认定书的有关栏目填写具体数量。购买数量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年需用粮总量。
  4、企业每次购买陈化粮必须按规定交纳160元/吨的保证金,在企业所购陈化粮全部用于生产并确认企业没有倒卖行为后,凭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开具的证明退还企业,如有倒卖陈化粮行为的予以全部没收。
  5、各级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使用陈化粮的监管,经常跟踪检查陈化粮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尽快从严处理。企业有义务向当地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陈化粮使用情况,不得拒绝粮食和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
  6、各地在审查陈化粮购买资格时,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到严格把关。既不能失之过宽,也不能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拒之门外。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对用粮企业资格进行抽查,对认定资格有误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承办人的责任。
附件:1、《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申报表》(略)
   2、《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略)
   3、《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确认通知书》(略)
   4、《江西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责任书》(略)


                     二○○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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