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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在市直单位全面实行财政集中收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5 生效日期: 2002-12-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余府字[20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库[2000]12号)和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市市直单位全面实行财政集中收付制度。  我市的财政集中收付制度采取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加强监控”的办法。纳入财政集中收付的单位仍保持“三个不变”:

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经费预算仍由各单位编报,财政审核后批复各单位使用;

二是单位的理财机制不变,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仍在各单位;

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单位的各项收支仍由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纳入财政集中收付的单位取消现有银行账户,由财政收付中心在其统一账户中为各单位设立一个分户,核算纳入集中管理的各项收支;由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为各单位开设一个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纳入财政集中收付单位的支出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包括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和政府采购支出等,由财政收付中心开具财政支付凭证在财政收付中心总户单位分户中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和提供工程、商品、劳务的收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包括单位日常办公、差旅费等开支,由财政收付中心将资金拨入单位的小额现金账户,授权单位自行支付。实行财政集中收付后,预算单位仍保留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由单位记账并保管会计凭证。  实行财政集中收付制是从制度上建立一种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将财政资金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在市直单位实施财政集中收付是全市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财政集中收付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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