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市地税函[2002]164号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营业税税收政策的请示》(赣市地税管发[2002]20号)文件已收悉,经调查研究并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一、江西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地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所称“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在我市章贡区、黄金开发区范围内仍然执行原赣州市住房领导小组(市房改[1997]1号)文件规定的成本价590元/平方米,赣州市住房领导小组款制定标准价。
二《通知》中“产权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收入免征营业税。”是指产权单位按政府制定的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收入就可免征营业税。
三、《通知》中“对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出售给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公有住房,免征营业税。”的干部、职工是指原住户,具体包括产权单位及其遗属、已调离住房产权单位但仍居住原单位住房的干部、职工。
四、《通知》中“对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建设的住房,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职工居住的,免征营业税。”的职工是指产权单位职工。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