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价函[1999]176号
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你办报来《关于广州市解困安居小区公建配套物业管理收费的请示》(穗住建[1999]1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公建配套用房(多层)物业管理费。
1、学校、幼儿园、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公立医院(卫生院)用房按不得高于住宅用房标准收取。
2、商铺、经营性文娱活动、邮政、电信、储蓄所等经营性用房按住宅用房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200%收取;写字楼按住宅用房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100%收取。
二、其他有关水电费周转金、装修保证金、余泥清运费等收费按穗价[1999]132号文规定执行。
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由收费单位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能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