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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2 生效日期: 2002-12-02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2]132号

厅各处室,各归口单位:
  市政府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规则
  为了提高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公文(包括电报、电传,下同)处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收文办理
  (一)签收
  1、凡是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均统一由秘书一处收发室或机要室签收、启封、登记、编号、分发,原则上不得径送领导个人或业务主办处室。
  2、业务主办处室原则上不直接签收文件,对因特殊原因签收的文件,应及时送收发室补办登记手续。未签收、登记的下级请示件,原则上不办理。
  3、收发室对越级上报、多头请示、文种混用、体例格式等不规范公文和不足报送份数的公文不予签收。
  (二)分发
  1、凡属机要室分发的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市委办公厅的文电以及供领导阅读的参考性文件资料等,根据文电件数和内容进行分发、传阅。文电自上而下传阅,对上级紧急文电,应及时处理。
  2、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由收发室按来文单位归口分发有关处室;几个部门的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分发。其中:部门代拟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送审稿),以及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分发综合四处转市法制局处理。
  3、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南昌军分区以及无隶属关系部门和单位的来文,由收发室归口分发,其中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提案分发议案处。
  4、主送市政府领导的公文(除亲启件外),由收发室按业务归口转厅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办理;信访方面的信件分送市政府信访局。
  5、三资企业、个私民营企业、房地产公司等无主管单位的来文,由收发室按内容归口分发有关处室。
  6、公文内容交叉分发困难的,经分管文秘的厅领导阅批后分发有关处室。
  7、签收的公文在当天分发,紧急公文和重要公文即收即分发。各处室要健全公文统一管理和办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签收,每日到收发室取文不少于1次。
  8、需转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处理的公文,一律由各业务处室或公文交换站送达,不得电话通知派人取文。
  (三)拟办
  1、实行综合办文运转机制。收发室按处室办文范围分送来文,各处室按领导分工直接呈报分管厅领导、副秘书长或秘书长阅示。原则上不得越级送市长或副市长批示,如遇特殊情况已直送市长或副市长批示,也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分管正副秘书长或厅领导。
  2、实行办文首问制。谁先受理需要办理的来文,谁就必须对该文进行全过程跟踪。
  3、坚持办文不过夜制度。各处室收到秘书一处分发需要办理的来文后,处室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拟办人员办文,做到当天收文,当天办理,杜绝以各种借口压文不办或随意拉长时间。
  4、拟办人员对拟办的公文应及时填写文件处理单,认真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应明确具体,不得模棱两可或把问题上交。
  5、对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未经协商一致的请示和内容含糊不清等不符合公文规范的其它来文,主办处室应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耐心细致地指导其完善材料。
  6、拟办人员对来文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处室负责人签阅。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对拟办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并签署姓名。
  7、处室之间一般不转办文件。
  8、公文经分管厅领导、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阅后,主办处室应及时呈送分管市长或副市长批示。
  9、市政府领导有明确批示的公文,能不发文的,办公厅不再发文,加盖公章后,直送有关部门执行。
  10、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在因公出差期间,公文按分工交叉负责呈报审签;当签发公文的领导出差、外出开会等原因无法及时签发时,在通过电话等方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办文,事后补签。
  (四)转办
  1、拟办人员应将领导转办的批示记载在公文登记簿的处理情况栏中,并按领导批示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
  2、转办的公文由主办处室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并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紧急公文要在信封上加盖急件或有时间性专用章,按收发程序转出,并由主办处室在公文登记簿上办理转办手续,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反馈意见。一般不得托人代转,更不能将领导的批示直接交来文单位。征求部门意见的文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完成反馈,重要文件做到随时反馈。经催办后,部门仍不按时返回意见的,视作部门同意或认可,主办处室可直接办文。
  3、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处室收到转办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应按收文办理程序,逐级报告批办的领导,然后按领导批示,转入下一步公文处理程序。
  (五)时限
  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和会签的一般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或会签的一般在9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不含法规、规章),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规、规章送审稿,由市法制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归档
  1、省、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主送市政府及办公厅的承办文,由各主办处室办理完毕后,送秘书一处印鉴岗位工作人员整理造册,于下年度初向档案室办理整体移交;不需归档的文件由各处室统一送公文销毁站销毁。
  2、中央、省、市三级文件,除机要室移交一套给档案室管理,其余登记、造册,清退至机要室统一销毁。凡属清退文件,应按文件编号或时间顺序登记、造册,办理移交。

  二、发文办理
  (一)草拟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按业务归口由各处室按公文规范要求负责拟稿;部门的代拟稿,由归口处室核稿并誊正。稿面应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文稿纸,并按要求填写文件标题、主送、抄报抄送单位、附件、拟文时间、缓急和密级等内容,签署拟稿人姓名。
  (二)核稿
  文件拟毕,主办处室负责人应负责进行核稿并签署姓名,经归口处室核稿的部门代拟文件,应由归口处室负责呈送有关领导,不得由代拟部门径送领导。
  审核文稿要层层把关,重点为:是否需要发文;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已发文件有无相互矛盾、抵触之处;是否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出的措施、办法、要求是否明确具体,有无含混不清、自相矛盾或缺乏可行性之处;涉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问题,是否已协商;行文是否规范,文字表达是否准确、简炼,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
  (三)签发
  1、市政府文件签发一般程序是:拟办处室拟文,拟办处室负责人核稿;分管的厅领导、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阅;分管文秘的厅领导复核;市长助理、副市长、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名义或属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经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审批、签发;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属经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或经市领导授权,也可由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办公厅日常工作的文件签发一般程序:由拟办处室呈分管的厅领导、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发;重要的呈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4、实行编制、财政、规划、土地“市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对涉及确定编制、财政收支,规划、土地审批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秘书长审批后,报市长签发。未经市长或市长授权签发,不得发文。
  5、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或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行政规章草案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签发程序为:经市法制局进行法律规范,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市法制局按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分管文秘的厅领导、分管业务和法制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签,呈市长签发。
  6、市规划委员会、市利用外资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消防委员会、市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市工业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研究确定的事项原则上以上述机构的名义直接发文执行。如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不再经过业务处室,直接报市政府秘书长呈市长签发。
  7、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文件,由分管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送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审签、呈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文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重要的文件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8、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给市委或因特殊情况向市委书记行文的,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名义的行文,由厅党组书记签发。
  9、市政府正、副厅级人员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访,由出访的领导先向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口头汇报,同意后,由主办部门或单位向市政府行文请示,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行文请示;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正县级人员的出访,须先由主管外事的副市长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口头汇报,同意后,由出访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向市政府行文请示(同时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经市外侨办审核,报分管外事的秘书长和副市长审签后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市外侨办按规定程序办理出访手续;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市属企事业单位副县级及副县级以下人员出访,由县级主办部门或单位向市政府行文请示(同时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经市外侨办审核后,由分管外事的秘书长审签,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外侨办按规定程序办理出访手续。参加省里组团的人员按以上规定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向省组团部门或单位出具复函。
  (四)印制
  公文内容由经办处室负责校核;体例格式、主题词标引和文字表述由秘书一处负责规范;公文发送范围、等级、密级由经办处室提出,秘书一处规范;发送部门、单位的公文,经办处室应列出具体收文单位。秘书一处校核时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有不妥之处的文件,应及时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呈分管文秘的厅领导审定后再办理。编号文件(15种编号文件)均由经办处室负责一校,再由秘书一处二、三校后印发,其它公文由经办处室校核分发。
  (五)分发
  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普发性字号文件发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和各处室;其他字号的文件和抄告单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领导和有关处室;属工作交叉的,同时分发有关处室。
  2、文件分发立户范围: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南昌军分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群众团体,市各新闻单位。
  3、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的文件由其工作人员到收发室领取;副秘书长及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的文件由其本人或分管处室到收发室领取;各处室文件每天到收发室领取。
  4、收发室接到印刷已毕公文,一般应在当天分发送出,特急件即收即发。
  (六)时限
  一般情况下,主办处室拟办、处室之间会商和草拟文稿半天;分管秘书长、主任阅批、协调1天;部门会签2天;分管文秘主任文字把关半天;领导签发1天;文件校核、打印1天,需送印刷厂打印、校核、印刷的文件2天。
  (七)归档
  市政府及办公厅的文件,归档移交时应将正文与底稿(包括草拟稿、修改稿、领导批示、签发)和有关附件、处理单附在一起,收集齐全后按文件种类及字号顺序排列登记造册,没有字号的按时间顺序排列造册,于下年度初一次性向档案室办理移交。

  三、公文督办
  1、市政府督查室一方面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的公文督查督办,另一方面负责办公厅内部各处室所承办公文的督查督办。
  2、市政府领导批办的事项,以及以市政府及办公厅名义行文要求各部门贯彻执行的文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登记,必要的开具督办通知单进行跟踪催办。各主办处室应会同进行督办。
  3、督办公文或事项反馈后,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汇总,草拟汇总意见,按收文程序,逐级送分管领导阅示。领导批示办结的公文或事项,退回市政府督查室立卷归档。
  4、建立公文办理通报制度,由秘书一处主办,有关处室协办,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定期向市委、市纪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及有关方面的领导报告县区、部门公文处理工作情况,并向各县区、各部门进行通报。

  四、主要文号及使用
  (一)南昌市人民政府令:适用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发布的规章(包括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和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二)洪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意见、通知。
  1、适用于转发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意见或通知。
  2、适用于发布指导全局性工作部署。文种用通知。
  3、适用于批转市政府部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涉及全局、要求各级政府遵照执行的重要报告。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发布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重大决策、举措;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先进。文种用决定或通知。
  5、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和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办法。文种用命令、意见或通知。
  (三)洪府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议案、函。
  1、适用于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意见或报告。
  3、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任免干部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
  4、适用于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有关事项,以及不相隶属机关、平级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内容的公文。文种一般用函。
  (四)洪府字:文种用通知、通报、批复。
  1、适用于成立县局级机构和有关干部任免、撤乡设镇、行政区划变更、表彰先进、传达重大情况、批评错误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通报。
  2、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向市政府请示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批复。
  (五)洪府阅:适用于印发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供领导参阅的材料。
  (六)洪府案字:适用于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七)洪府规备字:适用于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八)洪府厅发:文种用意见、通知。适用于传达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转发需各县区、各部门周知或办理的事项;表扬先进、批评错误、通报情况;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办法;及其它不宜用市政府名义的行文。
  (九)洪府厅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函。
  1、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或研究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方面报告情况、提出意见或请示批准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报告、意见或请示。
  2、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或研究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等方面的公文。文种一般用函。
  (十)洪府厅字:文种用通知、通报、函。
  1、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或研究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传达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意见,有关的会议纪要,有关机构的成立,以及通报有关情况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
  2、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或研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有关地名变更、命名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3、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或研究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答复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的请示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批复、函。
  (十一)洪府厅案字:适用于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十二)洪府厅抄字:适用于根据市政府授意,需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一些具体事项。
  (十三)洪府党字:适用于市政府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事项。
  (十四)洪府厅党字: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决定的事项或向有关党委部门请示、报告事项。
  (十五)洪府厅秘: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厅日常工作或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
  以上文件应按公文性质和发文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五、公文规范
  (一)公文中如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字样,须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同意;重要的,须经市长、常务副市长批准。公文中如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字样,须是原则上已经明确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确定的。
  (二)因工作需要写入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县级以上的单位和干部。
  (三)市委、市政府两家联合发文的公文,由主办处室按办文程序与市委有关部门商定。审核、印制、分发以市委为主。
  (四)凡需见报、广播或对外宣传的市政府决定或重大事项,须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
  (五)为了便于保管和延长档案材料的保存寿命,起草、印制的文件,应分别使用国际标准A4型方格稿纸或公文纸,并使用耐久性书写或印刷材料,禁止使用铅笔、水彩笔、圆珠笔等记载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六)公文书写具体规定:
  1、市政府制发的行政规章,一般用“发布、印发、颁发”,末条统一写作“自×年×月×日(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出国:用于港澳(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3、出境:专用于港澳(台)地区。
  4、遵照执行:用于转发上级政府指令性、法规性、条例性文件的批语。
  5、贯彻执行:用于印发方针政策性文件的批语。
  6、研究执行:用于指示性、指导性文件的批语。
  7、照此执行:用于批复、转(印)发有关文件的批语。
  8、文件落款时间:一律用领导签发的日期。
  9、文件中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六、公文保密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公文秘密安全。

  七、公文处理的考评
  公文办理情况,各处室要建立健全登记造册制度,每季进行一次自查,主要检查本处室人员办理公文过程是否按规定时限办理,发文是否规范,文件打印校对差错率等。厅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对各处室和个人进行考核评比。考评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对延误公文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办公厅公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实行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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