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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支付境外费用扣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1 生效日期: 1999-07-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缴纳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一发[1999]35号)收悉。经查,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与英国BHL公司签订合同,由BHL公司向其提供直升机并配备飞行作业人员和维护人员,并就此向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收取月租金、作业小时费、人员费用和保险费等费用。根据中英《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英国BHL公司上述作业方式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故应就取得的上述费用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BHL公司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的规定,以不低于10%为原则,核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税项由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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