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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6 生效日期: 1999-07-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闸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船闸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通过我省航道部门修建、管理的船闸,除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均应缴纳过闸费。


    第三条  下列船舶免征过闸费:
  (一)部队、公安、消防部门执行任务的船舶;
  (二)航道管理、港航监督及防洪抢险的船舶。
  本条所指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或作业时,应征收过闸费。


    第四条  过闸费征收标准:
  (一)船舶按船检部门核定的载重吨位、总吨、客位计征,拖轮按千瓦计征,每次过闸每吨或每客位、每千瓦征收0.30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征,每一客位按一吨计征)。
  (二)竹木排筏或其他浮运物体按体积计征。每次过闸每立方米征收0.30元(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米计征)。


    第五条  过闸费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和管理,每次征收过闸费后均应向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缴费者核发过闸费缴费凭证。


    第六条  过闸费缴费凭证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印制,由省航道部门统一管理发放。


    第七条  各船闸主管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各征收单位收取的过闸费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并于每月终后15日内将上月所收的过闸费汇总编制“过闸费收入月报表”。收取的过闸费全额上缴省航道局。


    第九条  过闸费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过闸费必须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船闸养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年终节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过闸费的征收、使用,应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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