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费[1999]20号
韶关市物价局、交委:
《关于调整坪乳公路梅花、大桥收费站收费标准》(韶市价[1998]121号)、《关于要求提高坪乳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韶市交公[1998]16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坪乳公路(全长78.1公里,二级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偿还能力,并考虑其第二期建设工程已完工全线通车,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计建0424号文有关规定,同意自1999年7月5日起,对该路段梅花、大桥收费站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地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提取管理费比例由股份公司或董事会参照省政府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自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各类车流量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该公路项目经营期满后,应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韶关市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
韶关市坪乳公路梅花、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