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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更新国产汽车销售作价办法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5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深价函[1999]17号
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定更新国产旧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收购的更新汽车由原进口汽车改为以国产汽车为主,两者在收购程序和翻新维修等工作内容和要求上基本一致,为此,更新国产汽车销售价格的制订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订深圳特区更新旧进口汽车销售作价办法的通知》(粤价重字[1988]150号)的规定,在旧车收购价格基础上加10%综合管理费率(含零售费用、税金、利润等)作价销售。
  以上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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