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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3 生效日期: 1999-06-0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告[1999]4号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9年7月起至10月底,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所有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换证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所有企业纳税人在7、8月份换证(原纳税人识别号尾数为单数的在7月份,双数的在8月份),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在9、10月份换证(原纳税人识别号尾数为单数的在9月份,双数的在10月份)。
  (二)地点:
  福田区、罗湖区的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到我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到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盐田、南山、宝安、龙岗区的纳税人分别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各基层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属我局海洋石油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到海洋石油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三、换证程序
  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纳税人应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及所有副本)、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自置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业户业主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纳税人还须提供银行基本帐号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纳税人还须提供银行基本帐号原件及复印件,随同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予以换证;证件不齐或者填写有误的,责成其补正后才予以换发。

  四、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停止向其供应发票。停止供应发票的纳税只需要填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按次开具。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咨询电话:
  税务登记分局:2266874  盐田征收分局:5552302
  南山征收分局:6663853  蛇口征收分局:6676220
  海洋石油分局:2402753    宝安区局:7785261
  龙岗区局:8838060
  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点:224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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