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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4 生效日期: 2002-10-14
发布部门: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景府发[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一2010年)》,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在全省率先崛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工作,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对发展我市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大力推动全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加强产品质量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质量工作责任制,认真研究制定各种经济类型企业质量工作保证措施,引导企业建立质量自律机制,要围绕增加品种、改造落后装备,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同时,要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二)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以乐平市作为试点,在全市推动“质量兴市”活动。其它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制定质量兴市工作方案,明确分阶段目标和任务,明确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制订具体时间表,把质量兴市活动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开展“质量兴市”活动与建立政府质量工作责任制相结合、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实施名牌战略相结合,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
  (三)继续实施名牌战略。实施名牌战略是发展我市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核心是以质量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目标,以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强企业综合素质为目的。企业是实施名牌战略的主体。各级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要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通过政策引导,将优良资产向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集中,不断扩大名牌产品的规模效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名牌产品,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
  (四)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严格执行标准的登记备案制度,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建立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商业企业要建立售后服务保证体系和自律机制,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严格执行包修、包退、包换的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全市各企业要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做好各项质量基础工作。按照市场和客户要求,积极鼓励企业建立和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通过5年时间,使我市大中型企业基本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完善和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发证产品和发证企业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力度,抓好申报、审查、发证、监督等主要环节,继续加大对无证产品的查处力度。
  (七)建立质量奖励制度。为表彰在质量管理工作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促进全社会关注产品质量,每年评选“全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10个,“全市质量管理先进个人”20个。评选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由市政府授予“全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政策,表彰在质量管理工作方面做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二、加强监督抽查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一)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公布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和抽查结果,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对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突出的质量问题,认真组织专项抽查。
  (二)加大处罚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暂停证书使用;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三)加强流通市场的质量规范建设。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质量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商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市场经营粮油、煤炭、农药、种子、化肥、建材等重要物质和食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严格质量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检查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加强联合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一)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责任。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提出全市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假售假违法案件,坚决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健全各级打假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对制假售假的源头和窝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从重打击,坚决取缔。
  (三)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原则。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为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打假工作,支持消费者参与市场质量监督,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执法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四、加强产品质量工作领导,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一)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导向作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要以专栏、专题的形式,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
  (二)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为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研究和协调处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质量和打假工作检查小组,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质量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队伍建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标准、计量、质量工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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