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价[1999]70号
市住宅局、各区住宅(建设)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福利住房、微利住房价格须申报我局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定价范围。市、区开发建设的福利住房、微利住房的出售价格和租赁租金标准,以及政府规划的安置区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二、为做好价格管理工作,请于6月30日前,将上述定价范围的已立项正在建设的住宅工程项目相关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市住宅局开发建设的报送市物价局,区住宅(建设)局开发建设的报送所在地物价分(区)局。
三、有关审批定价具体操作规则,我局将依据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另行研究制发。
专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