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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电力公司关于农村到户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9 生效日期: 2002-07-29
发布部门: 江西省电力公司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计商价字[2002]85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局、各县(市、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在“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的基础上,对农村收费项目进一步予以规范,日前,省委、省政府发出《致全省农民朋友的第二封公开信》,公开信中将农村主要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了公布。为使各地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开信中公布的收费标准,现将农村到户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到户电价标准
  1、完成农网改造(包括户表及以下工程)尚未由市计委组织验收的地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高于0.80元/千瓦时的,降为0.80元/千瓦时执行;低于0.50元/千瓦时的,仍按原规定的电价执行。未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地区(含未按规定缴纳户表及以下工程出资款的农户),农村到户电价按省物价局原规定的电价执行。农网“两改”验收合格的地区,按省里批复的电价执行。
  2、在农村电网改造中,向农户收取的电能表和入户材料费每户不超过170元(含电能表校验),不更换电能表的农户不超过100元。具体按各市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执行。所筹资金由村委会负责向农民收取,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使用情况要向农民公开,接受农民监督。
  3、城乡用电同价工作仍按我委《关于抓紧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赣计商价字[2002]678)等有关规定进行。由于我省个别县农电体制改革较晚,农村电网改造今年底难以竣工,但必须在2003年7月1日前完成农网改造竣工验收,完成全省各县(市、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目标,且农村生活用电到户价不超过0.65元/千瓦时。
  4、从8月1日起,全省农村排灌用电到户电价高于0.50元/千瓦时的,一律降至0.50元/千瓦时执行;低于0.50元/千瓦时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赣县田村镇等563个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农业排灌电量实行优惠电价,优惠电价标准统一为0.30元/千瓦时。

  二、各供电企业必须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努力消化降价因素,实在难于消化的,可在编制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时适当予以考虑。各上县电网的发电企业也必须加强企业管理,上网电价偏高的,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省物价局《关于小水电上县电网电价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价工字[2000]158号》重新组织测算,适当降低上网电价,小水电上网电价水平原则上控制在0.25元/千瓦时左右,具体上网电价按省计委批准的价格为准。为降低农村到户电价,实现城乡用电同价腾出电价空间,做出贡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电价管理权限在中央和省两级,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严禁在国家和省批复的电价外加收任何费用和随意优惠电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电价检查,确保国家的电价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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