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计收费字(2002)390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函》(赣建计(2001)4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计委价格司,现函复如下:
一、降低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以下简称质监费),是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负担的有效措施,因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22号)规定的1.8‰的住房质监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动。
二、住房以外的质监费收费标准仍按《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赣府发(1986)18号、省政府第63号令修改)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一项建设工程既有住房建设,又有非住房建设,质监费按不同标准分别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