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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 2002-04-1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2)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速推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一)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科教兴赣的奠基工程。搞好基础教育,对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力资源,增强竞争实力,推进现代化建设,加速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的崛起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基础教育在我省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把基础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努力使全省基础教育整体水平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十五”期间,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初中阶段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5%,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其协调发展,充分挖掘现有学校潜力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鼓励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的高级中学,扩大高中规模,高中阶段入学率力争达到60%,支持城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50%以上。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全省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占全省人口10%左右、尚未实现“两基”的6个县重点打好“两基”攻坚战,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占全省人口65%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巩固提高工作,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占全省人口25%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城镇和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
  (三)“十五”期间,基础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实施素质教育取得明显成效。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取得新的进展。全省乡(镇)以上有条件的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办学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新局面,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四)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面向全体学生,切实抓好示范性学校建设。“十五”期间,全省建设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50所、职业学校100所、普通初中100所、小学300所、幼儿园100所。各市、县(区)也要努力办好在当地起示范作用的中小学和骨干幼儿园。进一步加强乡(镇)所在地初中、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农村中小学中的辐射作用和对村办幼儿园的指导作用。同时要重视城乡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努力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均衡化。

  二、实行新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动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当前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紧迫任务。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长远和根本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科教兴国、科教兴赣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把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作为解决我省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要努力克服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困难,把目前基础仍较为薄弱的农村义务教育摆到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六)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的要求,从2002年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逐步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运行。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和规划,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推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创造条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入学等责任,并建立“控流保学”责任制。各级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和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本地教育有关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七)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对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在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前提下,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切实加强对教师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省、设区市、县(市、区)要专门成立教师工资发放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教师工资发放进行监督。实行举报制度,对于克扣、挪用和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上级人民政府要停止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凡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区),不准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等建筑;不准用公款安排领导干部出国考察。严禁通过提高向学生收费来发放教师工资和增加教师收入,严禁将学校预算外收入冲抵预算内财政拨款。
  (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九)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正常教学的开展。对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及危房改造,要按有关规定免除规划、建设规费;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乡(镇)、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
  (十)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后按照省财政、教育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十一)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控制学校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的杂费、书本费标准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对其他地区,执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杂费、书本费的标准。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收费资金;严禁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检查,完善收费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十二)进一步巩固提高“两基”成果。逐步建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电子档案,对农村初中辍学情况及时实行监控,并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继续将残疾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扫、堵结合,以堵为主”的原则,坚决堵住新文盲的产生。认真实行“两基”复查年检制度。
  (十三)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各地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因地制宜规划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一般一个乡(镇)设置一所初中,鼓励人口较少的乡(镇)与邻近乡(镇)联办初中,或者在乡(镇)中心小学的基础上建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等工作相结合,统筹规划。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寄宿制学校。
  (十四)规范义务教育学制。凡实行“五三”学制的地区,要尽快完成向“六三”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过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
  (十五)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认真组织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落实各级的配套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倡导城市学校开展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的活动。采取必要的措施,扶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继续办好在赣的“西藏班”。
  进一步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认真做好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向贫困地区学生捐赠教科书及其他图书的活动,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三、创建新型育人模式,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十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进一步更新观念,树立适应时代发展、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改革和完善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制度。要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建立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促进教师素质提高,有利于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形成自身办学特色的评价标准与体系。
  (十七)重视和加强德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建立“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以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纪念馆、博物馆、体育馆、科技馆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等文化体育等单位及设施,应免费或半费向中、小学生开放。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德育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红色”教育资源,开展德育教育。
  (十八)适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时代要求,按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更新课程内容。大力开展研究性学习。在有条件的中小学积极开展小班化教学,推动教学模式的改革。大力加强外语教学,并创造条件在部分中小学开展中英文双语教学试验。中小学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加强劳动教育,并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
  继续深化“农科教相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等项改革,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并与农业科技推广等相结合。
  加强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建设。继续抓好全省中小学教育科学研究实验基地建设。积极推广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优秀成果并给予奖励。按照“分步推进、分科推广、滚动发展、力求实效”的方针,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到2005年全省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
  (十九)切实将体育卫生教育和美育摆到学校教育的重要位置。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艺术、体育类课程,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和国防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结合学科教学和各种教育活动进行美育教育。有条件的中小学每学年要安排好运动会、艺术节(音乐节),并组织健康有益的校外实践活动。
  (二十)积极稳妥地推进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小学成绩评定要坚持实行等级制,继续完善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学的办法;中学部分学科可以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考察。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公开排队。进一步完善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办法,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严肃考纪考风。
  (二十一)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各地要加大对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加快实施中小学“校校通”工程。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省统一制定的规划,努力实现学校与互联网的连接,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加快全省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开发、建设共享的教育信息资源库。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投入。
  进一步重视常规实验教学,因地制宜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
  (二十二)切实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要把提高中小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用字规范意识与实施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语言文字的规范达标要求作为培训、考核和教育督导、检查以及评价教育质量的内容之一。到2005年全省城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实行持证上岗。

  四、完善教师教育体系,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三)努力构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积极推进师范院校由本科、专科、中专三个层次向本科、专科两个层次的过渡。鼓励支持综合性大学参与中小学教师的培养工作。到2005年,全省新上岗的小学教师、初中教师应分别达到大专和本科学历,新上岗的高中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和比例明显增长。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中小学教师提出的要求,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要切实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大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体育类和综合课程师资的培训力度。在教师培训中,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的方式,就地就近进行。设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专项经费。
  实施“名师工程”,使一批中小学教师尽快成长为教育教学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并发挥其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和示范辐射作用。继续做好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全省每3年评选一次特级教师。
  (二十四)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省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把核定教师编制与精简优化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合起来,限期清理学校各类“在编不在岗”、临时代课和借用(借调)人员。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的,要严肃处理。
  改革中小学人事和分配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教师资格条件,严把教师进口关,实行持证上岗。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要优先录用到中小学任教。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后进入教师队伍。建立灵活、高效、合理的教师流动机制。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改革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评聘办法,建立激励、淘汰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有条件的中小学可以对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设立特殊岗位津贴。
  (二十五)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全面理顺中小学教师管理关系,将教师调配和管理权划归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调配由当地人事部门凭教育行政部门调动函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事厅制定。
  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聘、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可以连聘连任。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制定。

  五、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二十六)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办好现有的公办小学和初中,不得拍卖或作价变卖,已拍卖或作价变卖的要立即收回。在确保满足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小学和初中,作为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处和边远地区举办义务教育学校。
  进一步开放非义务教育市场,大力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的教育,增加民办高中在高中阶段教育的比重,其收费标准由学校在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高限价内决定。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政府要办好示范性幼儿园,重视抓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
  (二十七)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属工业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2号)精神,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好国有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工作,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保障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的顺利实施。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在教师编制限额内应统筹安排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并享受公办教师同等待遇。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不得随意撤销或合并所属中小学,如确需撤并的,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八)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要有利于学前教育的发展、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普通高中招生规模的扩大、薄弱学校的改造、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充、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按照事业发展需要新建的学校,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各地要加强对改制试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严格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二十九)加强引导和监管,完善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政策。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民办学校在招生、专业职务评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民办高中设置标准,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监督,要按规定的程序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十)积极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的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继续做好海外华人、华侨和民间的教育赠款接受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三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赣”战略,按照中共江西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保证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优先发展。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措施,努力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中小学校,掌握实际情况,指导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各种突出矛盾和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编制、物价、审计、建设、土地、税务、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费投入,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和周边环境的治理,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建立“一保、二控、三监管”的领导干部责任制。“保”,就是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控”,就是坚决控制一些地方和学校乱收费,控制学校收费标准;“监管”,就是加强对教师工资发放和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省与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都要签订责任书。
  (三十二)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各种检查,为中小学和幼儿园营造宽松的氛围。政府各部门要改革不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管理模式,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由单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严禁对学校、学生和教职工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要变有关部门各自为政的随意性多头检查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综合检查,原则上每年只检查一次。严禁借检查之名罚没学校款项。对向学校摊派报刊和钱物的单位,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任何部门到学校进行检查、收费、审计等活动,都要实行报批制度,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
  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进一步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校搭售或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已实行“一费制”试点的学校,其学生杂费、书本费中用于购买书本的支出应控制在所收费用总额的一半以内。
  (三十三)坚持依法治教,完善基础教育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教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把教育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提高以德治教的自觉性,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三十四)认真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畏难情绪,建立健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年检督查制度和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等事故。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饮食饮水卫生管理和安全、健康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工作预案制、重要情况报告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制定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条件,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群防群治,警民合作,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五)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建立和完善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普九”攻坚督导和评估验收工作;做好“两基”年检复查工作。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和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对地区及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
  (三十六)重视家庭教育。学校和教师要通过家庭访问、建立家长委员会等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进一步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加强学校与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
  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要继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帮一”等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赣战略和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要重视、关心和支持基础教育,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努力,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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