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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 2002-03-28
发布部门: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2年3月28日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进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和全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重大事项的了解,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实行公民旁听制度。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享有政治权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含暂住)的公民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7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南昌日报、南昌电视台向社会公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如果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有变更时,应及时公布变更内容。

  第四条  公民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旁听会议的申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可以委托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公民旁听会议。

  第五条  本人申请和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旁听会议的公民,必须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会议举行5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进行申请旁听登记。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公民的具体情况,在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当中确定5--10名公民旁听会议,并在会议举行3日前通知本人,核发旁听证。

  第七条  公民旁听会议可以阅读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可以就会议审议议题涉及的有关问题通过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旁听公民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市人大常委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办理;涉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转办。

  第九条  公民旁听会议,应准时到会,在指定席位就座,遵守会场纪律,不得从事与旁听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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