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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大连市城镇房屋信托代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07 生效日期: 1987-05-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大房局发[1987]167号

局属各房地产管理处、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在我市房屋管理方面,出现一些单位联建无人管理的房屋;也有一些产权单位没设专门机构无法管理的房屋;还有一些小单位势单力薄无力管理的房屋,给人民群众居住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加强城镇房产管理,解决城镇房屋无人管理无人维修的问题,特制定《大连市城镇房屋信托代管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根据《试行办法》把信托代管业务开展起来,努力解决社会上存在的“无主房”问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局。
  大连市城镇房屋信托代管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各产权单位和个人对自有房产管理和维修的需要,开展房屋信托代管业务,更好地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具有房屋管理和维修能力,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和部门,均可开展信托代管业务。

  二、凡本市有自有房屋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产权证件,均可向当地的房屋信托代管单位申请托管。
  托管业务包括:代管房产、代修房屋、代收租金、代为供暖。

  三、托管方式有以下两种
  1.现行租金,不定期托管
  (1)房屋产权仍属原单位(个人);
  (2)托管期限不定;
  (3)托管期间一律按本市现行租金标准收取;
  (4)按托管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收取0.05元/平方米管理费和0.05元/平方米小修养护费,按年结算。产权单位自定租金低于本市标准,可维持原有租金,但产权单位必须交付0.05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的管理费和0.05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的小修养护费。
  (5)托管期内如需大、中修,由代管单位提出修缮方案和预算,征得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修缮费由产权单位(个人)承付。如产权单位无力承付,因房屋失修而发生的意外由产权单位负责。
  2.现行租金加补贴,定期托管
  (1)房屋产权仍属原单位(个人);
  (2)托管期限5年;
  (3)托管期间房屋租金按本市现行租金收取;
  (4)按以下标准向托管单位缴纳维修补贴费:
   楼龄年限 托管五年
   10年以下 2.0元/平方米年(建筑面积)
   11~20年 2.5元/平方米年
   21~30年 3.0元/平方米年
   31年以上 3.5元/平方米年
  (5)托管期间管理费和维修费的支付由代管单位承担。

  三、其他费用
  1.供暖费按市统一规定收取;
  2.锅炉、锅炉房及室外供暖管网的更新改造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按受益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各产权单位分摊;
  3.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公益设施管理、维修费用,按建筑面积由产权单位均摊。

  四、托管条件
  1.委托管理的房屋必须产权清楚无纠纷,有关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2.在托管房屋前,双方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勘查,如发现房屋有危及安全和使用的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负责修缮后移交,如产权单位无力修缮时,可委托代管单位修缮,其费用由产权单位一次承付。
  3.托管期间,如发现施工和设施隐蔽的结构问题,由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五、托管手续
  1.由产权单位填写《房屋托管合同书》,如属联建房屋,联建单位可委托产权代理人填写。
  2.由托管单位会同产权单位对拟托的房屋进行全面勘查和技术鉴定。
  3.双方正式签订《房屋托管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六、房屋管理和修缮
  1.委托管理房屋的租金,住户属于产权单位职工者,由产权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缴,代管单位通过银行以付款委托书方式结算。属于外单位职工,由代管单位收取。
  2.凡因委托前住户与产权单位存在纠纷造成托管后拒交租金的,或因调配、换房发生空闲房屋的,租金由产权单位负责偿付。
  3.住户调配、换房、变名等,须经产权单位审查同意,由代管单位经办手续。

  七、托管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遇有纠纷时,可向当地房地产仲裁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房地产仲裁部门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各县(市)区亦参照本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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