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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9-05-06 生效日期: 1999-05-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 十六 条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5月6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 十六 条的决定
(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 十六 条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删除第(一)、(五)两项关于“旅行社”、“旅游咨询”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各项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补充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对国内三类旅行社经营权,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实行公平竞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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